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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67840号“馨嘉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214号重审第0000005299号
申请人:河南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6214号《馨嘉园(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64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58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防腐蚀剂、清漆等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7952号“馨嘉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染料、染料木、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稀料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除防腐蚀剂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在防水粉(涂料)、屋顶毡用涂料(油漆)、清漆等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染料、染料木、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稀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防腐蚀剂等商品上仍享有专用权。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防腐蚀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腐蚀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腐蚀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腐蚀剂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馨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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