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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42346号“程应才 烧酒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1: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22号
申请人:重庆特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启辰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1442346号“程应才 烧酒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493号“烧酒房及图”商标、第14963711号“烧酒房 1702”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程应才 烧酒坊”及拼音“CHENGYINGCAI”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烧酒房”及图形组合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烧酒房”及数字“1702”组合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程应才 烧酒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