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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2267号“OKca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3: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刚强
申请人因第4212267号“OKc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00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0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官网介绍、宣传手册、合作协议、服装购买发票、OKCARD商户后台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多年来(包括指定期间),申请人OKCARD预付卡发行规模及受理规模在全国范围内均处于领先地位,预付卡覆盖特约商户类型涵盖百货、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在核定服务项目上一直使用“OKCARD”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登记信息;
2、网站截图、宣传单页;
3、申请人与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汇莹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支付宝卡(含OK卡)合作协议》、商场相关标志照片、商户后台管理系统截图、相关发票;
4、申请人与瑞幸咖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支付宝商户服务协议》、线上展示截图、商户后台管理系统截图、相关发票。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除《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宝多用途预付卡章程》外,其余证据已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08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2011年8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是否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宝多用途预付卡章程》均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3、4均未体现复审服务项目,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OK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