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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48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3:45
木兰之星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45903号“星芝XI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41118号“沧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接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木兰之星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