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99228号“山之川铁板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6号
申请人:刘文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9228号“山之川铁板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08330号“山之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山之川铁板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