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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0270号“曼巴动漫卡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54号
申请人:北京欣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0270号“曼巴动漫卡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30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曼巴”,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曼巴动漫卡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