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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03098号“北京银行京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27号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3098号“北京银行京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3486号“京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北京银行京苗”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京苗”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北京银行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