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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77362号“C•H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8: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红曼同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桂青
申请人因第21977362号“C•H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75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后,申请注册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积极的投入使用,复审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基于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近三年暂停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信息;申请人自2017年至2018年参与各种培训活动信息;合作协议;2020年红曼资本与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合作方案。
经核对,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以下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可视为自制证据,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载明或者超出指定期间,申请人对证据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新冠疫情的影响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缺乏实际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形成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主张基于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近三年暂停使用,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因此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C•H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