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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570711号“港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9: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2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570711号“港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56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多份驾驶培训合同、发票、门店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俱乐部(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经营彩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初步网络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证据或使用线索,且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作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证明;2、驾驶培训合同书、驾驶培训费发票;3、门店图片、驾校图片;4、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图;5、港安驾校微信公众号截图;6、深圳港安驾校抖音账号截图;7、宣传图片;8、被申请人内部网站文件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使用时间,或指向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俱乐部(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经营彩票”服务上。2013年11月12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566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俱乐部(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经营彩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复审商标有效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驾驶培训合同书、驾驶培训费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合同中可见复审商标,合同中所示交易项目、金额、时间等交易信息与发票可相对应,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商标各复审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和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