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133071号“李纪东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9: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5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申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李记乐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33071号“李纪东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0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代加工生产产品协议;
2、检测报告;
3、产品照片;
4、销售聊天记录纪、销货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李记东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不仅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还刻意模仿申请人产品包装,误导消费者,主观恶意极其明显。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界面;
2、申请人提交的“李圮东宝酸菜鱼配料”图片导入百度识图检索结果;
3、相关商标流程。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咸菜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涉及的商标为“三丰雪彩”、“三丰佳心”,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代加工生产产品协议为自制证据,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2中的送检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实际在市场上流通;证据3、4中的产品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销货单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
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李纪东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