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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9223号“VER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1: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10号
申请人: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9223号“VE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976号“VE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0769号“VER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32052号“VER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器械、眼外科用外科仪器及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VER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