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257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1:33
晟翼电子CHY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制造移动电话用塑料膜、汽车后视镜用塑料制防雾膜、丙烯酸酯橡胶、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塑料物质、半加工塑料、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材料、生产用挤压成形塑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晟翼电子CHY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