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268045号“赤水河神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96号
申请人:高进华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8045号“赤水河神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01139号“赤水河 贵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697741号“赤水河御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其系对在先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同时是为了满足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更为重要的是,申请商标标识的33类产品真实源于赤水河流域,申请商标用于第33类商品上并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产源、工艺等特点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规定。“赤水河”及其系列品牌经由申请人关联企业进行了使用及宣传,未造成公众对产品产源特点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史丹利集团任职证明及与之相关报道、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关通知及情况说明、相关项目签约仪式媒体报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商标授权书、产品包装图片及设计服务费发票、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协议、发票及宣传片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含有“赤水河”字样,其为中国长江上游支流,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果酒、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品质、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赤水河神酱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