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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9900号“华建重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98号
申请人:莱州星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9900号“华建重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9496号“华建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载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华建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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