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138886号“REALBVOIC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1:5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52号
申请人:浙江孟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关野裕吉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507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5587026号“REAL B VOICE”商标、第5587027号“RealBvoice及图”商标、第5587028号“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EAL B VOICE”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原异议人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原异议人护照;
2、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页面;
3—6、原异议人在先商标信息;
7、购够网代购网站检索信息;
8、百度搜索“REAL B VOICE”页面;
9、“REAL B VOICE”品牌资料;
10—1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淘宝店铺页面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原异议人所引证的商标已无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REAL B VOICE”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无恶意,未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REALBVOI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7026号“REAL B VOI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REAL B VOICE”独创性较强,经原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服装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REALBVOICE及图”、“R图形”等商标,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意图更易增加本案双方商标在市场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故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所引证的商标已无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REAL B VOICE”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原异议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文章《海洋之子:夏威夷土著的冲浪传统》;
2、“REAL B VOICE”的品牌历史;
3、“REAL B VOICE”品牌官方网站。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8月06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或系域外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REAL B VOICE”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LEOBRITZ”、“Murakami”、“黑纲”、“天領”、“黑蜘蛛图形”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REALBVO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