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961237号“兴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1: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1720号重审第00000050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宇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泰兴达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1720号《兴达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6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3)京行终437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与山东亨达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显示标的名称为“橡胶制品及矿山配件”,所附订货明细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为“0型圈”“橡胶密封圈”“橡胶自救器外套”等,相应发票及销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为“橡胶制品*0型圈”“橡胶制品*防挤圈(柱子用)”“橡胶制品*密封圈”“矿山专用设备*自救器外套”等;被申请人与青岛筑力特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显示名称为“快硬高强水泥锚固剂(防潮剂)、建筑防潮材料”。以上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商品差异明显,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商品存在对应关系,故不能指定该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中该商品所属群组的其他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宣传册印制服务合同、发货单、宣传册、公文笺等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翻新轮胎用橡胶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兴达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