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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1928号“FLOORBALL 4 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43号
申请人:邱奇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1928号“FLOORBALL 4 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0519号“FLOORBALL UNION FUC及图”商标、第18124852号“A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国外网站上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FLOORBALL”,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ALL”。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FLOORBALL 4 ALL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