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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82516号“陈俊菜篮公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4: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泰陈俊菜篮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丽芳
申请人因第32282516号“陈俊菜篮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154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永泰陈俊菜篮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受疫情影响,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少有业绩,但申请人确实以商业经营活动为目的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了2022年12月的发票使用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公司招牌;3、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保险咨询;资本投资;融资服务;信用卡支付处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商品房销售”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据3不在指定期间。综上,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品房销售”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陈俊菜篮公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