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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37136号“融洽 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5: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融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37136号“融洽 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2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授权书;
二、被授权人开设的淘宝、京东店铺及销售记录;
三、申请人与天猫、京东签订的服务协议、发票;
四、申请人销售“融洽”品牌产品的相关发票;
五、申请人运营的“融洽”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客服账号;
六、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公司内部装潢、名片上的实拍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七、京东、天猫合同、相关发票、店铺图片;
八、授权书;
九、销售发票;
十、公司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0日。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一、八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二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京东、天猫开设了店铺,但销售记录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三、四、七、九显示申请人向他人开具了销售“古筝、复印纸、电暖器、帽子”等商品的增值税发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是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五、六、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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