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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14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7:23关于第87146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融及风险组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云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14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金融及风险组织有限公司提供的答辩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EIKON软件介绍、EIKON移动应用的相关信息、新浪微博及百度检索结果、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电传打字机;2.电视机;3.荧光屏;4.电信仪器和设备;5.传真机;6.计算机;7.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积极使用复审商标,树立了自己的商业品牌和形象,建立了较好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介绍;
2、关于Eikon软件的相关介绍;
3、苹果商店中Eikon移动应用的相关信息;
4、七麦数据网关于Eikon移动应用的相关信息;
5、德普优化网关于Eikon移动应用的相关信息;
6、新浪微博上显示复审商标的检索结果;
7、微信公众号中关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
8、哔哩哔哩网站上关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相关视频和网页;
9、百度搜索和新浪新闻关于复审商标的搜索部分结果;
10、厦门大学知识资源港发布的关于申请人Eikon的公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汤姆森路透全球资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传打字机;电视机;荧光屏;电信仪器和设备;传真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数据搜索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复审商标在“1.电传打字机;2.电视机;3.荧光屏;4.电信仪器和设备;5.传真机;6.计算机;7.计算机外围设备”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1.电传打字机;2.电视机;3.荧光屏;4.电信仪器和设备;5.传真机;6.计算机;7.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7为自制证据;证据3、4、5、6、8、9、10为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及视频,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电传打字机;电视机;荧光屏;电信仪器和设备;传真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传打字机;电视机;荧光屏;电信仪器和设备;传真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赣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