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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5620号“赣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67号
申请人:唐志新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5620号“赣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917号商标、第6449647号商标、第13127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赣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