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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8954号“周志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54号
申请人:北京婕婕匠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8954号“周志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申请人提交的声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可知,申请人将“周志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具备合理的来源、合理理由。申请商标文字虽与革命烈士姓名相同,但该文字与革命烈士姓名尚未形成已为相关公众周知的、稳定的唯一指向对应关系,且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周志来”构成,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周志来”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周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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