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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15224号“信義易车 XINYIEGLAS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0:0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42号
申请人:信义易车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84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主打品牌“易车”应当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申请人第53015224号“信義易車 XINYIEGLAS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737565号“易车”商标、第15393252号“易车 yiche.com及图”商标、第5435310号“易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完全构成对原异议人第4099111号“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易车公司和“易车网”商标获奖列表及图片;
2、原异议人股东关系证明、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3、汽车网站排名情况及公证文件;
4、域名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
5、维权裁定、民事调解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信义易车XINYIEGLAS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37565号“易车”、第15393252号“易车YICHE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不构成近似。四、申请人已经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和销售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及证据与其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衫;服装;工作服”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动衫;服装;工作服”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系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原异议人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信義易车 XINYIEGLA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