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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52071号“源滋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9: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5544号重审第00000051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巧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志裕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5544号《源滋福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第13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被申请人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2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补药;药物饮料;枸杞;煎好的药;药茶;药用草药茶;原料药;中药成药;药酒;浸制药液”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了“野生灵芝;肉苁蓉;铁皮石斛;天麻”商品,销售中体现了复审商标,综合考量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补药”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补药”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群组,二者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叠,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经公证的淘宝信息及订单的交易快照。淘宝网店经营证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经营“源于自然养生坊灵芝”淘宝店铺,订单中销售商品为“灵芝、肉苁蓉、铁皮石斛”等商品,宝贝详情中的商品包装体现复审商标,订单时间属于指定期间内,结合公众号的推广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灵芝、肉苁蓉、铁皮石斛”等商品进行了使用,鉴于“灵芝、肉苁蓉、铁皮石斛”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为复审商标在“补药、药物饮料、枸杞”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补药;药物饮料;枸杞;煎好的药;药茶;药用草药茶;原料药;中药成药;药酒;浸制药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源滋福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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