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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20367号“明德树人MINGDESHUR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0:17关于第68320367号“明德树人MINGDESHUREN及图(指定
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39号
申请人:宁夏明德树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0367号“明德树人MINGDESHUR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96934号“明德立人教育MIDDLEBURY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64255号“明德立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明德树人”,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明德立人教育”、引证商标二“明德立人”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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