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24748号“萌萌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2: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26号
申请人:安徽斑斑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宗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24748号“萌萌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53379号“萌鲸”商标、第52463852号“萌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客户公司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构成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萌萌鲸 商标 安徽斑斑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