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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38346号“久典红家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2: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17号
申请人:杨卫惠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互利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46938346号“久典红家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久典”是申请人所独创并具有特殊含义的商标,被申请商标与第4965306号“久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注册被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营业执照;
2、部分荣誉证书;
3、展会、广告宣传及推广;
4、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注册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上述条款阐明其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久典红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