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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85701号“酱骄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3: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69号
申请人:张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聚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2385701号“酱骄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550件商标,种类数目多,行业跨类大,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情形。争议商标系由原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并出售牟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极易误导公众,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代理机构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了多个企业,并且大部分企业名下商标数量均达数百件,大量处于出售状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所列举的囤积商标的企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代理机构具有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存在抄袭的可能性,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为争议商标善意受让人,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和使用行为。申请人无任何在先权利,也未有相关权利可能被侵害的情形,其提起无效宣告属于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无根据之诉,以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亦未有相关代理的营业内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百度检索截图、知乎截图、主营产品信息等(光盘)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2021年8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上海聚囤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550余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0类、第13类、第14类、第25类、第33类、第34类、第36类、第44类、第45类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狼爪军刀WOLF VICTORIAC”、“狼爪猛犸 LPAWMAMOTH”、“开心满仓”、“亨伯利”、“莱仁堂”、“徐糖记”、“N图形”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审查驳回、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
3、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81704号无效宣告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放到网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均未提供其名下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综上考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和真实的使用意图,且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名下550余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0类、第13类、第14类、第25类、第33类、第34类、第36类、第44类、第45类等众多商品及服务类别,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狼爪军刀WOLF VICTORIAC”、“狼爪猛犸 LPAWMAMOTH”、“开心满仓”、“亨伯利”、“莱仁堂”、“徐糖记”、“N图形”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审查驳回、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转让而发生改变。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商标代理业务,在案亦无证明表明其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酱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