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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5822号“梅花优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77号
申请人:李欣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5822号“梅花优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417067号“梅花三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包含“梅花”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