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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3631号“SEO-SNS.COM 外贸营销俱乐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5:07关于第68223631号“SEO-SNS.COM
外贸营销俱乐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98号
申请人:王连发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3631号“SEO-SNS.COM 外贸营销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5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3336号“厚本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电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EO-SNS.COM 外贸营销俱乐部及图 商标 王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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