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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1391号“溪谷留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26号
申请人:叶家亮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1391号“溪谷留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溪谷留香”商标,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85264号“溪谷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溪谷留香”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申请其他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