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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6647号“Ni Hao 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62号
申请人:杨佳宁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6647号“Ni Hao 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具备显著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通过多年的商事活动、品牌运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网页面信息、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字母“Ni Hao Ya”组成,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Ni Hao 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