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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9866号“松赞 SONGTS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6: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50号
申请人:西藏松赞绿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9866号“松赞 SONGTS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8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22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80473号“BAIKLO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1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228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松赞集团官网介绍;媒体对松赞集团及其创始人的报道;第三方旅行平台中关于松赞酒店的介绍及住客点评;松赞集团官网及第三方媒体平台关于松赞举办参与各类活动的报道;申请人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广告展示图;申请人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界面;第三方媒体对申请人“松赞”品牌的宣传报道;所获荣誉与奖项。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在伞一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在伞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裘皮、皮制系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松赞 SONGTSA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