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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754103号“经典水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7: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志勇
申请人因第18754103号“经典水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92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4月14日至2022年04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合理真实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
2、床上用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3、产品照片;
4、中华商标杂志发布的相关文章。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1-3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04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14日至2022年04月13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证据2虽然销售合同中显示了“经典水星家居服套装”、“经典水星居家凉拖鞋”、“经典水星睡眠眼罩”为赠品,但销售发票中并未体现,证据3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商品吊牌上仅显示了“经典水星”,并未体现生产商等信息,故前述证据难以认定上述商品确实以赠品的销售模式实际流入市场到达消费者手中,使商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我局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经典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