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527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7:36关于第666527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88号
申请人: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2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5709号“U 能”商标、第56926992号“e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U 能 商标 北京京能房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