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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7787号“港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7:5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油盛油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7787号“港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38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报关数据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车辆维修”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1647787号第37类“港湾”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6477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车辆维修”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港湾官网简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程项目介绍;2、合同备案、会审查询单;3、签订的车辆、机械零配件购销合同列表及部分合同、报关数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港湾建筑(集团)总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维修;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10月6日。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维修”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是否在“车辆维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官网简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项目工程介绍并非复审商标在市场上的流通使用。合同备案、会审查询单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购销合同及报关数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涉及标的全部是装在机等配件商品,并非使用在“车辆维修”服务上。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车辆维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