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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8496号“钦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8: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58号
申请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射阳星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8496号“钦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55877号、第66763762号“钦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处于实质审查中,但审查结果必定被驳回。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钦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刘琳琳
赵秀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钦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