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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4785号“倪先生浙粤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14号
申请人:北京馨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4785号“倪先生浙粤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7901号“小倪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对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倪先生浙粤小馆”构成,与引证商标汉字“小倪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倪先生浙粤小馆 商标 北京馨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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