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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13803号“圣凯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8: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8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泰田绣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2713803号“圣凯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5069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第17547279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别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的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评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2、“圣凯诺”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相关杂志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法兰绒(织物);化学纤维为主的混纺织物;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被子;床单和枕套;毛毯;床垫套;被套;休闲毯;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被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别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圣凯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圣凯诺”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被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圣凯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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