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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9962号“奇石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00号
申请人:四会瀑布奇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泓越企业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9962号“奇石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官网、搜狐、快手等网页、宣传片、广告合同、转款凭证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奇石河”使用在旅行预订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奇石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