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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4705号“杀出重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0: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40号
申请人:斯奎尔埃尼克斯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4705号“杀出重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9545219号“杀出重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杀出重围”意为“杀出血路,突破包围圈”。申请商标“杀出重围”为申请人发行的《Deus Ex》游戏中文名称,于2000年发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反而凸显了其克服困难,勇敢不服输的精神指引作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引证商标的成功注册也足以说明审查员对申请商标可注册性的认可。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关于《杀出重围》的游戏介绍、《杀出重围》游戏论坛讨论帖子、媒体关于《杀出重围》的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壳;网络通讯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3D眼镜;动画片”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杀出重围”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视频游戏软件;可下载的移动电话用电子游戏软件;以多媒体电子广播或网络传输方式在线提供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载有计算机游戏软件和娱乐故事片的计算机光盘”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杀出重围”使用在“载有计算机游戏软件和娱乐故事片的计算机光盘”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杀出重围 商标 斯奎尔埃尼克斯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