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394089号“众无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46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唯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9394089号“众无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类第24398341号“冠无双”商标、第5类第25056427号“冠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独创的“冠无双”品牌及其使用的生物激活剂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认可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产品部分销售发票;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及其品牌在被申请人地区及全国性媒体上的报道;上述被抄袭品牌或角色名称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并予以注册,具有不可争辩的商标专用权利。争议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抄袭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应予以相互对比。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行业排名证明;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争议商标为善意注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的通知》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方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杀菌剂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众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