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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0780号“食光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0: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75号
申请人:上海翼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0780号“食光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1335号“食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商业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小麦;干草;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养备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食光来了 商标 上海翼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