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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2851号“薪动法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04号
申请人:厦门元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2851号“薪动法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在先已有含有“薪动”文字的商标成功注册,可以佐证“薪动法务”文字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薪动法务”,指定使用在“调解”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薪动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