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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6612号“一期一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96号
申请人:她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6612号“一期一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5282号“一期一会 鮨期ICHIGO ICHIE”商标、第10251435号“一日一美”商标、第11184519号“一期一会”商标、第24500162号“一期一味DTASTE”商标、第27445877号“一期一笑ONCE FOR ALL”商标、第34230674号“壹期壹会”商标、第63392983号“壹欣壹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