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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246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1:42关于第662324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63号
申请人:广东天农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2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实际来源,是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特点精心设计的独创图形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3854号“百姓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499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实际推广中所形成的市场格局截然不同,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应认定为近似。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荣誉证明、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肉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百姓福及图 商标 广东天农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