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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9605号“星际讯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21号
申请人: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9605号“星际讯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09408号“星际壹号”商标、第62758745号“星际”商标、第64539396号“星际农场”商标、第21886497号“星际小报”商标、第20791992号“星际汉堡包”商标、第15386231号“星际建设及图”商标、第20448972号“星际动物园”商标、第15404490号“星际影艺”商标、第15100671号“星际智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至九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星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星际讯号 商标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