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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266625号“CH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葛舰阳
申请人因第11266625号“CH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20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杰出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页、股东书面决议、多个网络媒体报道、百度检索结果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1266625号第3类“CHOO”注册商标,原第112666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对第3类指定商品在我国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谈判商议,目前双方就商标共存事宜已经达成合意,被申请人同意停止对申请人的商业打击行为。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品牌介绍;
2、复审商标百度检索结果页面;
3、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页;
4、申请人作为J.CHOO(ASIA)LIMITED唯一控股人于2020年作出的书面决议及中文翻译;
5、网络媒体对复审商标指定商品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根据京尚成公司要求,协助京尚成公司履行其在《共存协议》项下义务,申请撤回被申请人此前对前述CHOO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恳请贵局在撤销程序中,尊重京尚成公司及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的意愿,撤销此前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209号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恳请贵局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意愿,接受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即和解协议,维持复审商标在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浴液;洗发液;(皮革、鞋、手提包和太阳镜用)清洁制剂;鞋油;鞋擦亮剂;鞋蜡;浮石;香水;固体香水;香精油;香料;化妆品;身体护理油;指甲护剂;指甲油;指甲擦光剂;爽身粉;防晒剂;日光浴防晒剂;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室内用芳香剂;护脚霜;抛光制剂;金刚砂;除指甲油制剂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20日。
2、除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3189589号“JIMMY CHOO”商标、第11266638号“JIMMY CHOO”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2月09日至2022年02月08日期间是否在“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首先,本案申请人请求接受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共存协议,维持复审商标在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认为,虽然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但根据《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注册人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积极使用注册商标,维持商标有效性。我局应当针对已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基于此,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应当就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审查,故对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不予接受。
其次,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均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亦不能证明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证据3及证据4分别为吉米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中,部分报道的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同时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形成的部分报道所显示的标识为“JIMMY CHOO”,不是本案复审商标。且经查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亦申请注册了“JIMMY CHOO”商标,故证据5不能直接指向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法证明系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C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