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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6389号“西壤好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2: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79号
申请人:上海西壤好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骅之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6389号“西壤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西壤好物 商标 上海西壤好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