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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3636号“海润海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44号
申请人:江苏沿海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3636号“海润海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润海发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97408号“胡杨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肥料制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海润海发及图